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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院收到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及臺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 (以下簡稱省市政府) 依第二十五條規定編送之請中央補助之項目及其數額表,即交由行政院主計處彙總整理,並安排審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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