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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省市政府應根據施政方針,擬具施政綱要,配合中央政府預算編審程序辦理,如有依「中央對省市政府補助事項處理原則」 (附件十七) 規定請中央補助事項時,應另行編製請中央補助之項目及其數額表 (如附件十八表一) ,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日以前送達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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