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統籌全國財力資源,俾合理分配,有效運用,省市政府各類重要經建投資計畫,應依照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根據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第26條,這條規定要求省市政府各類重要經建投資計畫,應依照第十二條規定辦理。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司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例如中華民國101年度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第6點前段規定縣(市)地方總預算之編製原則,要求依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預算籌編原則及本年度施政計畫,就其全部收支通盤籌劃。這表示在編制省市政府經建投資計畫時,應該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並結合年度施政計畫,來進行全面的籌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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