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院將省市政府請中央補助之項目及其數額核定情形,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日以前函知各該省市政府,省市政府並應於八十六年二月二十日以前各就所管 (包括所轄各級地方政府) 提報全盤收支預算數 (附件十八表二、三、四) 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行政院將省市政府請中央補助之項目及其數額核定情形,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日以前函知各該省市政府,省市政府並應於八十六年二月二十日以前各就所管 (包括所轄各級地方政府) 提報全盤收支預算數 (附件十八表二、三、四) 送達行政院主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