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應依第二十四條核定情形,並依「單位概 (預) 算編製要點」 (附件九) 之規定,編擬單位預算,繕具八份,陳送主管機關。凡歲出概算內經行政院核定刪除之計畫項目及經費,均不重行列入,除屬配合新增法律規定或臨時重大施政需要者外,不得於額度外提需求。
各機關應依第二十四條核定情形,並依「單位概 (預) 算編製要點」 (附件九) 之規定,編擬單位預算,繕具八份,陳送主管機關。凡歲出概算內經行政院核定刪除之計畫項目及經費,均不重行列入,除屬配合新增法律規定或臨時重大施政需要者外,不得於額度外提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