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所管託基金,應翔實編具收支估算表,附入單位預算書表併送主管機關。
根據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第29條,各機關所管託基金,應翔實編具收支估算表,附入單位預算書表併送主管機關。這表示各機關在管理基金時,需要提供详实的收支估算表,并将其附在單位預算書表中,一并提交给主管機關。例如,苗栗縣政府的財政處在編列預算時,必須預估各項財政支出和收入,並且提交給主管機關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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