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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切實審,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預算 (書表格式如附件八) ,連同本機關暨所屬各機關與單位預算特種基金之單位預算,均各以四份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同時另以主管歲入預算表一份逕送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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