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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應依「各機關預算收支按經濟與職能分類應行注意事項」 (附件十九) 之規定,編具職能與經濟性分類表附入單位預算,並由主管機關彙編附入主管預算。 省市政府應於其地方總預算案編定時,依照前項規定,編具職能與經濟性分類表,專案陳送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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