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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財政部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預算表,加具意見,連同該部主管歲入預算,綜合編成中央政府歲入預算,繕具二份,於八十六年二月八日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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