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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院主計處接到各主管機關所送主管預算後,應就歲出部分即行彙處理,其有超出原核定額度之新興重大事項,應再詳加審查,陳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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