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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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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稅課收入:應以概算編列時稅法所規定之稅目、稅率、及免稅規定為計算之基準,考量預算執行年度政策變動因素及國民稅負能力;衡酌前年度及上年度已執行期間實徵情形,並參酌行政院主計處辦理總資源供需估測所顯示之趨勢估計編列。 二、稅課收入:應衡酌以前年度實收狀況及各項影響因素,並依「各類事業費率、受益費及規費編列年度預算處理原則」 (附件十) 規定,切實檢討編。 三、各項歲入概算之編列,應力求翔實,並明列計算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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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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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規費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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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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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第 8 條規定:「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稅課收入:應以概算編列時稅法所規定之稅目、稅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