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稅課收入:應以概算編列時稅法所規定之稅目、稅率、及免稅規定為計算之基準,考量預算執行年度政策變動因素及國民稅負能力;衡酌前年度及上年度已執行期間實徵情形,並參酌行政院主計處辦理總資源供需估測所顯示之趨勢估計編列。 二、非稅課收入:應衡酌以前年度實收狀況及各項影響因素,並依「各類事業費率、受益費及規費編列年度預算處理原則」 (附件十) 規定,切實檢討核編。 三、各項歲入概算之編列,應力求翔實,並明列計算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