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依前條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定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歲出預算額度及補助省市政府數額決定情形,陳報行政院核定。
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第 21 條,根據法律規定,行政院主計處應根據審議結果,將各主管機關歲出預算額度及補助省市政府數額情形整理後,提交行政院核定。根據參考資料,例如在某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34條中,指出中央政府各機關應在特定日期前編製預算,並經行政院主計處核定,可見法條的具體應用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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