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接到各主管機關所送主管預算後,應就歲出部分即行彙核處理,其有超出原核定額度之新興重大事項,應再詳加審查,陳報行政院核定。
根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第31條,行政院主計處在接到各主管機關所送主管預算後,應立即彙核處理歲出部分。如果有超出原核定額度的新興重大事項,則應再進行詳細審查,並向行政院陳報核定。這符合法條的規定,也保證了預算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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