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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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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出預算,應按政事別、機關別及用途別科目分別編列。 前項科目之訂定,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政事別科目之訂定,應依「歲出政事別科目歸類原則與範圍」 (附件四) 規定辦理。 二、機關別科目之訂定,應依「歲出機關別預算科目設置要點」 (附件五) 及「歲出機關別共同性預算科目及其預算編列範圍表」 (附件六) 規定辦理。 三、用途別科目之訂定,應依「單位概 (預) 算編製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 (附件七)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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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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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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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第 6 條規定:「歲出預算,應按政事別、機關別及用途別科目分別編列。 前項科目之訂定,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政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