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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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營事業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應依照「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及「各機關資訊作業委外服務實施要點」之規定,擬具計畫預算 (格式如附表五) ,檢附有關文件,於八十五年九月九月前函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八十五年九月十九日以前核轉行政院主計處,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第二局。 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如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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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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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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