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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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年度國營事業預算政策重點如下: 一、各事業應本以事業發展事業之宗旨,力求有盈無虧,並配合國家經濟發展及建立亞太營運中心政策,積極加強研究發展及推行責任中心制度,改進產銷與管理技術,提高產品與服務品質,以增強競爭能力,提高經營績效。 二、各事業應本企業化經營原則,切實精簡組織及員額,檢討裁撤或簡併功能不彰及業務萎縮部門,提高用人效益,降低用人成本。 三、各事業應參照過去經營實績,體察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衡酌未來市場趨勢及擴充設備能量暨提高生產力等因素,妥訂合理之產銷營運目標,據以核計收入,並力求節約,防杜浪費及不經濟支出,抑減成本與費用,核實盈餘之估計,並儘量增加盈餘繳庫數。至所請由庫增資及彌補虧損等,除屬特殊必要者外,均不予考慮。 四、各事業應配合公營事業移轉民營之政策,加速辦理民營化工作,並配合編列有關之預算,增加國庫收入。 五、各事業應積極規劃閒置土地,作充分有效利用,並支援國家建設。 六、各事業應審慎規劃及評估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核實編列年度預算。 七、各事業應繼續辦理環境保護及污染防治工作,善盡社會責任,並充分與社會大眾溝通協調,避免環保糾紛,以利重大工程之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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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