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 27 條
快速跳轉
各國營事業及其主管機關於列席立法院報告各該機關之業務計畫及預算內容時,其須以書面補送資料者,應由主管機關轉送,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回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各國營事業及其主管機關於列席立法院報告各該機關之業務計畫及預算內容時,其須以書面補送資料者,應由主管機關轉送,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