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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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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衡酌以前年度及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已過期間實收情形,考量各項發展因素,力求詳實編列,並明列計算數據。 前項歲入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並另以一份送財政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12條,各主管機關在編製歲入概算時,應考量過去年度的實收情形,以及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的情況,並考慮各項發展因素,力求詳實編列,并明列計算數據。這些歲入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並另外送一份給財政部。 這條法規的範例可以從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的相關文件中找到。例如,可以查看中央政府各部會在該年度的歲入概算編製過程中所提出的相關資料,以及送交行政院和財政部的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衡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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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12 條規定:「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衡酌以前年度及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已過期間實收情形,考量各項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