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與直轄市及縣 (市) 地方政府請求中央補助事項,於送達行政院後,即交由主計處彙核整理。 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如有超出行政院核定額度者,主計處應即退回該主管機關重編。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18條,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與直轄市及縣(市)地方政府請求中央補助事項,於送達行政院後,即交由主計處彙核整理。這表示各主管機關的預算經過送達行政院後,由主計處負責整理。而如果各主管機關的歲出概算超出行政院核定額度,主計處應立即退回該主管機關,要求重新編製。 其中參考資料中無法找到具體例子以證明此法規的應用。因此暫時無法提供法規的具體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