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 (市) 地方政府應按規定時間,將本年度各該地方全盤預算收支情形,送達主計處。
依據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26 條,直轄市及縣 (市) 地方政府有義務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本年度的全盤預算收支情形送達主計處。 根據最新資料,2019年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26條規定的範例,直轄市和縣(市)政府應於每年的特定時間,向主計處提交有關當年預算收支情況的相關資料,以便進行相應的審核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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