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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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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 (市) 地方政府應按規定時間,將本年度各該地方全盤預算收支情形,送達主計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26 條,直轄市及縣 (市) 地方政府有義務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本年度的全盤預算收支情形送達主計處。 根據最新資料,2019年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26條規定的範例,直轄市和縣(市)政府應於每年的特定時間,向主計處提交有關當年預算收支情況的相關資料,以便進行相應的審核和監督。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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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26 條規定:「直轄市及縣 (市) 地方政府應按規定時間,將本年度各該地方全盤預算收支情形,送達主計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