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於列席立法院說明其預算內容時,對有關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成效暨本年度計畫與預算配合編列情形等,應事先充分準備資料,對於重大項目,並應製備圖表,予以配合分析說明。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34條,該條規定了各機關對於列席立法院說明預算內容時應事先準備資料並製備圖表以配合分析說明。以最新資料為例,如在立法院審查時,機關應準備相關資料,以配合圖表或數據分析說明其重大項目的執行成效與本年度計畫與預算的配合編列情形,以充分準備資料來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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