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37條,指出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以及書表格式,都是由主計處所定。在案例中,這項法規的範例是根據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34條的規定,指出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編製日程表是由主計處所定,並且給出了具體的編製日程表內容,以證明原告依預算法第30條規定須於97年3月底前編妥預算部分,與實際情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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