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入預算,應按來源別科目編列;歲出預算,應按基金別、政事別、機關別科目編列。融資性收支預算,應按債務之舉借與償還之數額編列。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6條,歲入預算應按來源別科目編列,而歲出預算則應按基金別、政事別、機關別科目編列。此外,融資性收支預算則應按債務之舉借與償還之數額編列。這些規定旨在明確規範預算編製的細則,確保預算編列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及相關裁判書/判決書。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