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整編之中、長程個案計畫,屬政府公共建設計畫、科技發展計畫及重要社會發展計畫範圍者,無論係新興計畫,或係修正已奉行政院核定有案之計畫,均應列明優先順序,並可隨時依各該類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逐案函報行政院,由國發會或科技部分別會同財政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主計總處等有關機關審查。
根據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第 23 條,各主管機關在整編中、長程個案計畫時,不論是新興計畫還是已經經行政院核定的計畫修正,都必須列明優先順序。此外,根據各該類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的規定,可以隨時函報行政院,由國發會或科技部分別會同財政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計總處等相關機關進行審查。 關於此法條的資料,可以參考最新的《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並且在實務上的應用,例如根據這條法條所進行的某個具體案例或實務操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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