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依行政院核定情形切實審核,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預算,並加具配合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為之必要說明,連同本機關及所屬各機關之單位預算,按規定時間及份數送達主計處,同時另以主管歲入預算表一份送財政部。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26 條,各主管機關應對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進行審核,並彙編主管預算,提供配合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等必要說明,送達主計處和財政部。 在這條條文中,主管機關的責任在於確保各單位預算的合理性和符合施政重點,並提供相應的說明資料。以最新的參考資料來說,在苗栗縣政府的案例中,有提到了主計處彙整各單位歲出概算需求後,提請召開『審核會議』,以綜合彙編主管預算,並提供配合施政重點的情形說明,以符合該法條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