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按規定時間,將本年度各該地方全盤預算收支情形,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27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規定時間內,將本年度各該地方全盤預算收支情形,送達行政院主計處。這條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地方政府的財政收支能夠及時且清楚地向中央政府報告,以便中央政府能夠做出相應的協助或調整。這也是協調中央與地方政府財政運作的重要程序。 參考資料: - 行政院主計處發布的相關法規 - 相關法庭裁決或判決書中的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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