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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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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按規定時間,將本年度各該地方全盤預算收支情形,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27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規定時間內,將本年度各該地方全盤預算收支情形,送達行政院主計處。這條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地方政府的財政收支能夠及時且清楚地向中央政府報告,以便中央政府能夠做出相應的協助或調整。這也是協調中央與地方政府財政運作的重要程序。 參考資料: - 行政院主計處發布的相關法規 - 相關法庭裁決或判決書中的相關案例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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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27 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按規定時間,將本年度各該地方全盤預算收支情形,送達行政院主計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