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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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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由行政院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33條,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應由行政院按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這項規定的具體內容說明了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提交和審議程序,以及必須附送的相關文件。在釋義中,我們可以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的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作為參考,以詳細解釋此法條的適用情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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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33 條規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由行政院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