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於列席立法院說明其預算內容時,對有關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成效與本年度計畫及預算配合編列情形等,應事先充分準備資料,對於重大項目,並應製備圖表,予以配合分析說明。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34條,各機關於列席立法院說明其預算內容時,對有關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成效與本年度計畫及預算配合編列情形等,應事先充分準備資料,對於重大項目,並應製備圖表,予以配合分析說明。此條規定了各機關在列席立法院說明預算內容時應具備的資料準備程度,並強調了對重大項目應製備圖表以配合分析說明的要求。 在相關案例中,有提及行政院在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減)預算案中未提供明細計劃,而立法院要求補送修正案,然而行政院未能及時提供相關補充說明資料,違反了該條規定。這一案例可以作為裁定機關判斷行政院未充分準備資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具體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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