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概算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滾推原則進行檢討,並將檢討結果按規定時間提報審核會議審議。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20 條》,財政部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概算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滾推原則進行檢討,並將檢討結果按規定時間提報審核會議審議。依據這項法規,財政部必須對各主管機關送交的歲入概算進行檢討,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檢討結果提報審核會議審議。因此,這項法規強調了財政部在歲入概算審核過程中的責任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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