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處就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請求中央補助事項等彙核整理結果,除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外,其餘各類計畫之相關概算,應邀集相關審議機關及概算編報機關舉行初步審查會議。其中屬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部分,並應先送研考會就個案計畫內容與優先順序進行審查;屬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之興建,應由各主管機關併送工程會審查。前項初步審查會議之結論,連同前條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之先期審議結果,均應提報審核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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