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由行政院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33條,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應由行政院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根據最新的立法院公報第九十卷第三十四期院會記錄,行政院提出的總預算案需要經過立法院審議和通過,並附送相應的施政計畫。例如,根據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的相關文件,行政院在九十年度預算案提出後,需附送相應的施政計畫,以供立法院審議。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