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處於籌編本年度總預算時,應以行政院核定九十三至九十五年度中程歲出概算額度及中程資源分配方針為基礎,依據最新經濟情勢,辦理全國總資源供需估測與中程預算收支推估,並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研擬本年度歲出預算案之額度分配情形、九十四至九十六年度中程資源分配方針,經提報審核會議議定後,由行政院分行各主管機關據以辦理本年度與以後年度計畫及預算之編報審議作業。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9條的規定,主計處在籌編本年度總預算時,應以行政院核定九十三至九十五年度中程歲出概算額度及中程資源分配方針為基礎,依據最新經濟情勢辦理相關的估測與推估,并邀集有關機關召開會議討論歲出預算案的額度分配情形,經過審核會議議定後,由行政院各主管機關依據此進行相關的編報審議作業。 舉例來說,根據監察院專案調查苗栗縣政府95至104年度預算籌編作業的相關資料,苗栗縣政府在編列預算時,應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審核會議,討論歲出概算額度,並經過審核會議磋商研討議定各單位年度歲出概算額度,符合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9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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