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編製,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這段文字是說,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的附屬單位預算,要按照第18條的規定進行編製。也就是說,這些預算的編製方式要遵循本辦法的規定。 舉個例子,如果某個政府機關的預算是屬於中央政府總預算的附屬單位預算,那麼在編製這個預算時,就要按照第18條的規定進行,不能隨意編製。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