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於送達行政院後,即交由主計處彙核整理。 前項歲出概算,如有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情形者,得退回該主管機關重編。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18條,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若有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主計處得將其退回該主管機關重編。這表示主計處有權對違反法規的預算進行檢查,並要求相應的修正。 一個可能的範例是,審計部所屬各地方審計室查報縣(市)95年預算編列情形,發現苗栗縣政府95年預算編列未註明核定文號補助收入22.17億餘元情事,審計部即以95年5月5日台審部覆字第0950000570號函原行政院主計處,請該處查明妥適處理,並督導縣市主計機構發揮內部查核功能,原行政院主計處嗣以95年11月6日處實一字第0950006560B號函苗栗縣政府要求改善在案,可見主計處有權要求編列不完整或不合規定的預算重新編制。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審計部查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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