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概算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滾推原則進行檢討,並將檢討結果按規定時間提報審核會議審議。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19條,財政部應就各主管機關送交的歲入概算進行檢討,並按規定時間將檢討結果提報審核會議審議。根據上述法條,財政部應對歲入概算進行滾動檢討,並將檢討結果提報審核會議審議,以確保預算編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參考資料:依據該法條,歲入的檢討應按照規定時間進行,並將結果提報審核會議審議。例如,苗栗縣政府的預算籌編作業情形及審議經過中,就提到了各單位(機關)的歲入概算需求,進行審核會議審議後才最終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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