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預算稱歲入、歲出者,係指本年度之一切收入及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4 條,總預算指的是本年度的全部收入及支出,但不包括債務的借款、以前年度預算盈餘的調撥和債務的償還。這項規定的範例可以是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的苗栗縣政府主計室簽請籌編該府九十六年總預算案,會簽過程中指明該府目前財政困難,收支嚴重失衡,舉債已屆公債法上限,顯示了歲出超過歲入的情況。這符合該法條的定義,因此可以作為相關案例的參考。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