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金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規定之書表格式改編各該附屬單位預算並詳予核對,同時應注意與行政院編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無訛。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13條,其規定各基金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規定之書表格式改編各該附屬單位預算並詳予核對,同時應注意與行政院編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無訛。在這項法條中,強調了附屬單位預算編製的準確性及與行政院編預算綜計表的符合性。一個與這相關的範例是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減)預算案的審查及刪除預算的過程,根據立法院公報和附件資料的記錄,針對一百三十一億餘元的預算,進行了審查並最終被刪除,顯示了預算編製及審查的程序和要求。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減)預算案審查相關立法院公報及相關附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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