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設置及淨值新臺幣三十億元以上信託基金之收支餘絀表、餘絀撥補表及現金流量表,應列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 (非營業部分) 附錄。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14 條規定,依法設置及淨值新臺幣三十億元以上信託基金之收支餘絀表、餘絀撥補表及現金流量表,應列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 (非營業部分) 附錄。根據資料顯示,審計部所屬各地方審計室於九十五年度報告中,發現苗栗縣政府九十五年預算編列未註明核定文號補助收入 22.17 億餘元情事,並要求行政院主計處督導該府改善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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