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統籌全國財力資源,俾合理分配及有效運用,直轄市、縣 (市) 政府各類公共建設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17 條的規定,直轄市、縣 (市) 政府在編列各類公共建設計畫的預算時,應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的規定進行辦理。這表示政府在進行公共建設計畫時,需要遵守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的指示,以便統籌全國財力資源,合理分配及有效運用。根據我所使用的參考資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縣 (市) 政府在編列預算時,應依都市計畫中已登記之公共設施計畫及編定預算規定辦理。這個範例符合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17 條的要求,即政府在編列預算時需依相應的公共建設計畫實施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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