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於送達行政院後,即交由主計處彙核整理。 前項歲出概算,如有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情形者,得退回該主管機關重編。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18條,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在送達行政院後,應由主計處彙核整理。如果歲出概算有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可以被退回該主管機關重編。 例如,審計部所屬各地方審計室查報縣(市)95年預算編列情形,苗栗縣政府95年預算編列未註明核定文號補助收入的情事,被審計部要求改善並被要求改善在案。这可以被解释为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规定的情形,因此可以退回該主管機關重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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