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處根據各類歲入、歲出預算,連同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對司法院主管概算之加註意見,彙整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提報行政院會議確定。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29 條,主計處應根據各類歲入、歲出預算,以及融資性收支的安排,并且對司法院主管概算加註意見,彙整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然後提報行政院會議確定。根據這個法條,主計處應在編製總預算時考慮各項財政收支和融資性安排,並提出意見,最後提交給行政院會議確定。 參考資料示例: 根據最新的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主計處在編製總預算時,應對各類歲入、歲出預算進行彙整並提報行政院會議。例如,某年度主計處對於教育部、交通部和衛生福利部等部門的歲入、歲出預算進行彙整後,提報行政院會議確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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