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由行政院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30條,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應由行政院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依據參考資料,這表示行政院應在特定時間提出總預算案和相關單位的預算,並一併提交施政計畫給立法院審議。且根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1號裁定,按照預算編製的期程,原告在民事訴訟勝訴確定後應立即編列預算以資執行,這代表在特定時程內應將預算編列以執行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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