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入、歲出預算,各依其性質,劃分為經常門、資本門;其劃分原則,由主計處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5 條規定了歲入、歲出預算的劃分方式,分為經常門和資本門,劃分原則由主計處定之。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歲入、歲出預算必須根據其性質做劃分,並且由主計處來確定劃分的原則。參考資料為九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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