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入預算,應按來源別科目編列;歲出預算,應按基金別、政事別、機關別科目編列;融資性收支預算,應按債務之舉借及償還之數額編列。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6條,這項法規規定了預算編列的方式,其中包括歲入預算應按來源別科目編列,歲出預算則應按基金別、政事別、機關別科目編列,融資性收支預算則應按債務之舉借及償還之數額編列。 舉例來說,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12條的相關記載,歲入預算可能包括來自不同來源的收入,例如稅收、營業收入等,應針對每個來源進行編列。同樣地,歲出預算可能涉及不同基金類型、政務類型、以及機關類型的支出,需要按照相應的科目進行編列。另外,融資性收支預算則要涉及債務的舉借和償還數額的細項編列,以確保財務的清晰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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