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由行政院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30條,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應由行政院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依照參考資料,可舉例如下:在97年度,行政院應於5月15日前依據97年度中程歲出概算額範圍內編妥概算,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應於6月22日前編成97年度施政計畫報院,行政院主計處應於7月20日前核定中央各機關歲出預算額度。這些時間規定和程序安排,都是依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30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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