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處應依據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查結果,按營業及非營業二部分分別彙案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 前項非營業部分應按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分類綜計。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中華民國政府在編製預算時的相關規定。主計處需要根據行政院的年度計畫和預算審核會議的結果,把預算分成營業和非營業兩部分,然後彙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並且把各附屬單位的預算一起提交給行政院。這些預算需要在行政院會議通過後,依照規定的時間提交給立法院審議。非營業部分則需要按照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和債務基金進行分類綜計。 簡單來說,這段文字是在說政府在編製預算時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並且需要把預算分成營業和非營業兩部分,再按照不同的基金進行分類綜計。最後,這些預算需要提交給立法院進行審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