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金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規定之書表格式改編各該附屬單位預算並詳予核對,同時應注意與行政院編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無訛。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13 條,各基金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規定之書表格式改編各該附屬單位預算並詳予核對,同時應注意與行政院編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無訛。 這項法條主要強調附屬單位應詳細核對預算數據,以確保與行政院編製的預算總表相符且無誤。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年度基金會會計相關法令判斷,若在編製基金會預算時有任何錯誤或不一致情形,基金會需進行修正以確保預算數據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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