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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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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設置及淨值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信託基金之收支餘絀表、餘絀撥補表及現金流量表,應列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營業部分)附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14條,要求依法設置及淨值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信託基金的收支餘絀表、餘絀撥補表及現金流量表,應列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非營業部分)附錄。這條法規主要是要求具有一定淨值的信託基金要進行資金的收支項目記錄,并且要將這些記錄列入預算總表附錄中,以便進行更全面的預算管理和監督。這項規定可作為範例來解釋,說明在管理信託基金時,需要將相關的資金收支記錄列入預算總表附錄中,這樣的做法符合法規的規定。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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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14 條規定:「依法設置及淨值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信託基金之收支餘絀表、餘絀撥補表及現金流量表,應列入中央政府總預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