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設置及淨值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信託基金之收支餘絀表、餘絀撥補表及現金流量表,應列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非營業部分)附錄。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14條,要求依法設置及淨值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信託基金的收支餘絀表、餘絀撥補表及現金流量表,應列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非營業部分)附錄。這條法規主要是要求具有一定淨值的信託基金要進行資金的收支項目記錄,并且要將這些記錄列入預算總表附錄中,以便進行更全面的預算管理和監督。這項規定可作為範例來解釋,說明在管理信託基金時,需要將相關的資金收支記錄列入預算總表附錄中,這樣的做法符合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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