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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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地方政府所屬公共造產或所經營具有經濟價值之事業,其所需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等經費,由各該公共造產或事業本盈虧自負原則自行籌措支應,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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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第 20 條,該條規定了各級地方政府所屬公共造產或所經營具有經濟價值之事業應自行籌措支應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等經費,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以及法條所述的原則,我們可以舉出以下例子:附表七中提到的縣政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的災害補助款就屬於災害救助經費,依法應自行籌措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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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