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統籌全國財力資源,俾合理分配及有效運用,直轄市、縣(市)政府各類公共建設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17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在進行各類公共建設計畫時,應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這表示政府在進行公共建設時必須遵守特定的作業要點,以確保財力資源統籌分配和有效運用。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17條的相關範例,可以參考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的規定,以了解政府在進行公共建設時應該遵循的具體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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